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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10月—11月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10月—11月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水资费〔2024〕14号
2024-12-10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10月—11月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水资费〔2024〕14号

各取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具体缴费标准及缴费金额详见附件1。

根据《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非税〔2012〕33号)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将本次缴费金额按中央10%、南宁市90%的分配比例上缴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并认真填写本通知书附件“一般缴款书”中“缴款单位”相关内容,持该“一般缴款书”到当地银行咨询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及时将缴款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第四联原件、银行缴款回单送至南宁市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注明:一般缴款书填写要求,收款单位栏中,财政机关填写“南宁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中央10%、南宁市90%”,“收款国库”填写“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收入分类科目”填写“103071999其他水资源费收入”。)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向南宁市水利局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不缴纳且未申请缓缴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从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我局自12月1日起不再征收,之后产生的水资源费,将协调税务部门做好水资源税的征缴工作。

联系人:韦 洁,电话:0771-3127901

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36号

附件:2024年第三季度水资源费征收一览表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2024年10月—11月水资源费征收一览表

(取水日期:2024年10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序号取水单位取水工程(地点)名称取水量(m3)收费标准(元/m3)金额(元)备注
1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陈村水厂291730000.102917300地表水
河南水厂369098003690980
三津水厂176272001762720
中尧水厂7841700784170
凌铁水厂5186000518600
西郊水厂4872400487240
小计10161010010161010
2南宁市天雹水库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天雹水厂12309000.10123090
3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老虎岭水库5230200.152302
峙村河水库0
4南宁市博物馆邕江宋厢村河段河道右岸179000.00589.5水源热泵
5南宁五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邕江2337001168.5
6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昆仑关旅游风景区21100.2422地表水
合计1033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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