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10月—11月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宁市水利局关于征收2024年10月—11月水资源费的通知
南水资费〔2024〕14号
各取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和《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的规定,你单位取用地表水(地下水)水资源,应当缴纳水资源费,具体缴费标准及缴费金额详见附件1。
根据《关于水资源费收入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桂财非税〔2012〕33号)有关规定,请你单位将本次缴费金额按中央10%、南宁市90%的分配比例上缴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并认真填写本通知书附件“一般缴款书”中“缴款单位”相关内容,持该“一般缴款书”到当地银行咨询办理缴款手续,缴款后及时将缴款凭证第一联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和第四联原件、银行缴款回单送至南宁市水利局开具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注明:一般缴款书填写要求,收款单位栏中,财政机关填写“南宁市财政局”,“预算级次”填写“中央10%、南宁市90%”,“收款国库”填写“国家金库南宁市中心支库”;“收入分类科目”填写“103071999其他水资源费收入”。)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通知书的7日内缴纳水资源费,如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水资源费的,可自收到本通知书7日内向南宁市水利局申请缓缴,水资源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日。逾期不缴纳且未申请缓缴的,我局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南宁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宁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我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从2024年12月1日起,水资源费改为水资源税,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我局自12月1日起不再征收,之后产生的水资源费,将协调税务部门做好水资源税的征缴工作。
联系人:韦 洁,电话:0771-3127901
联系地址:南宁市西乡塘区友爱北路36号
附件:2024年第三季度水资源费征收一览表
南宁市水利局
2024年12月10日
附件1
2024年10月—11月水资源费征收一览表
(取水日期:2024年10月1日-2024年11月30日)
| 序号 | 取水单位 | 取水工程(地点)名称 | 取水量(m3) | 收费标准(元/m3) | 金额(元) | 备注 |
| 1 | 广西绿城水务股份有限公司 | 陈村水厂 | 29173000 | 0.10 | 2917300 | 地表水 |
| 河南水厂 | 36909800 | 3690980 | ||||
| 三津水厂 | 17627200 | 1762720 | ||||
| 中尧水厂 | 7841700 | 784170 | ||||
| 凌铁水厂 | 5186000 | 518600 | ||||
| 西郊水厂 | 4872400 | 487240 | ||||
| 小计 | 101610100 | 10161010 | ||||
| 2 | 南宁市天雹水库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天雹水厂 | 1230900 | 0.10 | 123090 | |
| 3 | 南宁市峙村河水库管理所 | 老虎岭水库 | 523020 | 0.1 | 52302 | |
| 峙村河水库 | 0 | |||||
| 4 | 南宁市博物馆 | 邕江宋厢村河段河道右岸 | 17900 | 0.005 | 89.5 | 水源热泵 |
| 5 | 南宁五投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 邕江 | 233700 | 1168.5 | ||
| 6 | 南宁昆仑关战役遗址保护管理委员会 | 昆仑关旅游风景区 | 2110 | 0.2 | 422 | 地表水 |
| 合计 | 10338082 | |||||